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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资诈骗罪律师|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吴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5-02 16:34 浏览量:3678

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罪还是无罪?

团队律师王嵩岭、吴敏律师非法集资案办案记实


案情简介

2010年某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返还集资款及利息,造成集资户上访及在政府静坐而案发。经查,某融资担保公司亏空80000000多万元,计有3千多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10年11月,某市检察机关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等5人分别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某公司系2007年成立,被告人孙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案发,某公司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采取承诺支付10%-50%高息的方式,向他人集资,先后向社会公众集资一亿多元,后因经营不善,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群众上访、静坐,引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分析

被告人孙某是否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因本人系孙某的代理人,故仅就孙某的行为提出辩点)

如果孙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则,根据本案的性质、影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加上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被告人孙某将可能被处无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说,被告人孙某的余生将有可能在监狱中度过,甚至更严重。结果很可怕,家属很担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需要考证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人、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另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审理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结合本案:

被告人孙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孙某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

被告人孙某是否向社会公众集资?

本案的集资款项是不能返还、拒不返还或是非法所有?

本案的集资款项是用于单位投资、生产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还是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孙某代表了谁的意志,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融资、借贷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1、集资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及运营;

2、集资款不能返还是因公司经营亏损及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不予返还所致,而非孙某非法占有或肆意挥霍。

3、集资款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只存在违规使用;

4、未隐匿、销毁帐目、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等行为;

???

二、被告人孙某未使用诈骗的方法

1、被告人孙某未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2、被告人孙某未虚构事实;

3、指控被告人孙某“擅自决定,采取承诺支付10%-50%高息的方式”仅是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人陈述,无其他证据支持。

4、仅以高息的方式借贷资金就认定行为人有诈骗的故意显系客观归罪;

5、退一迈步说,即使承诺支付高息是真的,那么,以高息的方式向他人借贷,并非就构成了犯罪,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高息借贷为犯罪。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上是允许的,只是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后,对高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而不是高息借贷就构成了犯罪,而用《刑法》调整;

??

三、被告人孙某未向社会公众集资

首先,筹措、借贷资金人是公司而非被告人孙某;

其次,公司是筹措、借贷资金,而非公开集资;

再次,被筹措、借贷资金的借贷对象是公司员工,而非社会公众;

最后,公诉机关所称的社会公众仅是张某某一人的公众。也即,所谓的公众仅是张某某为获得高息而先向他人借款,然后再将筹集款项交于公司

??

四、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错误

本案如构成犯罪,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

???

五、本案系单位行为,应为单位犯罪。

1、某公司是依法经批准成立的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既非为犯罪而成立,也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2、被告人孙某仅为单位法宝代表人,非为本案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

3、所筹集款项是为单位利益,并由单位控制支配。而非被告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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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造成集资款的不能返还主要原因是经营亏损,既不是拒不返还,更不是非法占有,也没有肆意挥霍或逃避,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审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单位犯罪,故建议公诉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得到这个消息,本辩护人即感到欣喜又有担心。喜的是如果该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该案也算胜了一大步。被告人孙某也可大松一口。因为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罚结果大不相同。单位犯罪的是以处罚单位为主,因具体责任人是为单位利益而非为个人利益,故处罚的相对较轻。比如,同为受贿,作为自然人主体受贿的,其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而作为单位主体受贿的,其法定最高刑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担心的是,按照现有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还显欠缺,如果认定单位构成犯罪,孙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就难脱干系。

一审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采取高息借款的手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决定高息集资,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予改正。被告人····

根据······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2、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3、被告人刘某犯······

4、被告人王某······

5、

判决结果出来后,对于上诉与否,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人意见不一。最后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孙某认为,这个案子影响这么大,他对这个结果已经很满意了,如果上诉检察院也不会放过他的,再有,如果他没罪,集资户也不会放过他的,四年不算长,他决定在里面好好反省一下自己。(当事人语)最后放弃了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小结:

该案非法集资一个多亿,造成三千多万集资款不能返还,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最后审判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结案。按道理来说,该案应该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被告人及其家人都很满意,对本人也一再表示感谢。但如果按照本人对该案的理解,按照现有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对涉案罪名罪与非罪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以法论法,被告人孙某有责但无罪。可惜,被告人放弃了一次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

本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借款(集资款)全部用于了公司经营、投资。未被非法占有。此明显与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不符;2、借款(集资)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此明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不符。3、孙某决定对外借款或集资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而非恶意占有或肆意挥霍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该案的借款(集资)手续完备,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5、借款(集资款)没有返还的原因是经营亏损不能返还,而不是拒不返还或逃(躲)避债务。6、公司还有其他债权没有实现·····

事实上,本人在与审判人员的沟通中,也发现审判机关对该的定罪与否存在分歧、存在矛盾,存在顾虑。判决无罪吧,矛盾无法消除,政府不能解脱,判决有罪吧,······

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及现在的执法环境,本人也能体谅一审法院的苦衷。

也许被告人放弃上诉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也许、也许······。


声明:亲办案例,请勿转载,个案不同,结果可能有异,参考请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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