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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王某合同诈骗案,吴敏律师为其争取不起诉

作者:吴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29 23:51 浏览量:1059


案情介绍:

王某在公司任销售总监一职,在公司的领导下,通过吸纳会员进行商务考察、资源对接等业务。在业务的进展过程中,因与客户出现纠纷时,因沟通不善发生争执,客户向经侦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察。


案件分析:

接受家属委托后,案件已经移交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吴律师尽快会见当事人王某,通过阅卷梳理证据,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当事人交付的财物逃跑的;挥霍或隐匿当事人交付的财物,不能返还或拒不返还的等。

结合到本案,王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具有夸大宣传情形,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户所交的合同款并没有进行挥霍,而是为了赚取商业利润。

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已形成民法上的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的表示。虽然合同宣传以及履行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及违约行为,应在民法范畴内解决。刑法应保持谦抑性

报案的业务只占公司业务量极少部份,且发生纠纷后,虽沟通不畅,但公司不存在关门歇业、联系不上负责人员等极端情形。无法推断出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沟通,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小结:

合同诈骗罪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犯罪,但也是众多的犯罪中被宣判无罪最多的一种。之所以被宣判无罪最多,就是因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存在主观不好判断。

根据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合同诈骗罪最主要的就是要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实施了一些虚假的情况,也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说来,应全面考虑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及违约后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方面。犯罪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不可能脱离客观外在的活动而独立存在。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法定犯罪目的时就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是使用了虚假的手段签订合同,但其使用虚假手段的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得以履行,而非非法占有之目的,现有证据也显示,其也在为履行合同积极的努力,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客观因素造成,而非其主观上根本不想履行或不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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